家長教師會會章

1.名稱:〔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家長教師會〕

    〔Po Leung Kuk Tin Ka Ping Millennium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會址:新界大埔公路大埔滘段4641號

    4641 Tai Po Road- Tai Po Kau, Tai Po, N.T.

3.宗旨:

3.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促進彼此間之合作。

3.2 增進家長與教職員之間的友誼。

3.3 商討彼此關注的問題,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及福利,使學生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獲得良好的發展。

4.會員:

4.1 家長會員:凡該年度在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會員。

4.2 當然會員:凡現任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的教師。現任校長為當然顧問,有權列席會議及發表意見。

5.會員權利及義務:

5.1 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提議及表決等權利。

5.2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之義務。

5.3 繳納會費的義務。

5.4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5 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及義務。

5.6 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言行上損害本會及學校聲譽。

5.7 凡會員的子女有中途離校者,其會籍當自動喪失論。

6.會費:

6.1 年費港幣40元(以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為一財政年度,以後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

6.2 年費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

6.3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11月1日前)繳交年費,有效期至該財政年度之最後一日。

6.4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或子女均已離校者,所有會費概不退還。

7.組織:

7.1 職權: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所有會務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7.2 會員大會:

7.2.1 週年大會於每學年五月至七月內召開,會議通告將會在兩週前由主席通知會員。
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議通知書,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7.2.2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八分之一。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大會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取消該會議,須另擇日延會。延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十分之一,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規定人數出席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合法人數。

7.2.3 週年大會應處理之事務主要是公佈及通過經選舉產生之下屆常務委員,報告週年會務,通過財政報告,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事項。

7.2.4 臨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全體會員不少於四十人聯署以書面動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7.3 常務委員會:

7.3.1 工作是執行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會員大會。

7.3.2 常務委員會之委員在週年大會中選出,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五名為教師代表。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另可邀請以下人士為顧問:

(1)社會賢達

(2)本會前常務委員會成員及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顧問須經常務委員會推薦及一致通過,可參與本會活動及對本會提出寶貴意見,但不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身兼家長會員則除外)。

7.3.3 每年會員大會中選出常務委員後,新、舊常務委員應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互選執行各項職務,包括:

主席一人  (在家長會員中選出)—為本會代表,主理一切會務

副主席二人 (家長、教師各一)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司庫二人  (家長、教師各一)—主理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每年將結算交會員大會通過

文書二人  (家長、教師各一)—負責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紀錄

康樂三人  (家長兩名、教師一名)─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聯絡三人(  家長兩名、教師一名)─負責聯絡會員

7.3.4 各委員任期為一年(即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任期屆滿,可競選連任,但只准連續出任三屆。

教師委員任期為一年(即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由校方委任。

委員中若有人退職,可由候補委員補上,候補委員為週年大會選舉當日未能入選職位之參選人;若無候補委員,其職務則由其他委員分擔。

7.3.5 所有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須有過半數以上出席委員支持,方屬有效。

7.3.6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以半數常務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7.3.7 每年須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7.3.8 主席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期間,須授權其中一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7.3.9 委員會會議中,若議決之票數相等時,則主席可投決定一票。

8.財政:

8.1 本會的款項(包括會費及捐款)可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改善學生的學習及福利。

 8.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

8.3 常務委員會須將所有款項存放於會員大會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必須由以下人士中之任何兩人聯合簽署及加蓋會印方為有效:主席及副主席或司庫任何一人,而簽名人士必須為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名。

8.4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司庫需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義務核數員審核後,呈交週年會員大會公佈。

8.5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捐助於學校添置設備及贊助獎助學金或其他用途,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捐款。

8.6 如本會遇有債務和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及承擔。

9.附則:

9.1 會章如有未善之處,得於週年大會提出討論,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增刪修改。

9.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及有關法定條例,保良局規條及學校行政。

9.3 本會如需解散,應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超過一半以上的會員贊同,若有任何盈餘及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9.4 會員如觸犯下列之一者,常務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

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者。

c)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10.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10.1 選舉方法:凡本會家長會員均可參選,由直選產生。

10.2 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可競選連任,但只准連續出任三屆。

10.3 職責:負責學校的管理、行政和運作,反映家長的意見,分享決策權,並出席校董會會議。

PTA會章修訂於21-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