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校友會〕
〔Po Leung Kuk Tin Ka Ping Millennium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2.會址:新界大埔公路大埔滘段4641號
4641 Tai Po Road- Tai Po Kau, Tai Po, N.T.
3.宗旨
3.1 擔當校友與學校溝通之橋樑,加強彼此間之聯繫及合作。
3.2 發揚愛校精神,協助母校推行教育活動,建立對學校的歸屬感。
3.3 促進校友之間的友誼及合作,凝聚校友力量,推動與本會會員福利有關
之事宜。
4.會員
4.1 校友會員:曾就讀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或保良局田家炳小學下午校(以下簡稱本校)的學生,願意
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4.2 當然會員:凡現任保良局田家炳千禧小學的校長及教職員。
5.會員權利及義務
5.1 凡本會校友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提議及表決等權利。
5.2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之義務。
5.3 校友會員需繳納會費。
5.4 所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5 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及義務。
5.6 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言行上損害本會及學校聲譽。
6.會費
6.1 申請入會費港幣100元。
6.2 申請入會費以個人為單位。
6.3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所有會費概不退還。
7.組織
7.1 職權: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所有會務則由幹事會處理。
7.2 會員大會
7.2.1 週年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告將會在兩週前由會長通知會員。
7.2.2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十分之一。合法遞交、郵寄、傳真及以會員註冊
電郵回覆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大會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取消該會議,須另擇
日延會。延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十二分之一,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規定人數出席者,
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合法人數。
7.2.3 週年大會應處理之事務主要是公佈及通過經選舉產生之下屆幹事會,報告週年會務,通過財政
報告,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事項。
7.2.4 臨時會員大會:幹事會或校友會不少於會員八分之一聯署以書面動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7.3 幹事會
7.3.1 幹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a.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b.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c.制定本會預算、決算,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d.選委小組或個別會員進行各項有關的活動。
7.3.2 幹事會由七至十三人以義務身份組成,幹事包括:
會 長 (1名):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副會長 (1名):輔助會長推行會務。
秘 書 (1名):處理會議紀錄及書信來往。
司 庫 (1名):處理收支賬目,每年結算交幹事會核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康 樂 (1-3名):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聯 絡 (1-3名):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
宣 傳 (1-3名):宣傳及推廣校友會事務,出版本會之刊物或通訊。
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及司庫者,必須年滿18歲。
7.3.3 各幹事任期為兩年(即4月1日至兩年後之3月31日),任期屆滿,可競選連任,但只准連續出任
三屆。
7.3.4 幹事中若有人退職,可由後補幹事補上,後補幹事為週年大會選舉當日未能入選職位之參選人;
若無後補幹事,其職務則由其他幹事分擔。
7.3.5 所有幹事會通過的議案,須有半數以上的幹事支持,方屬有效。
7.3.6 幹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以半數幹事出席為法定人數。
7.3.7 每年須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7.3.8 會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期間,須授權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7.3.9 幹事會會議中,若議決之票數相等時,則會長可投決定一票。
7.3.10 若該年度未能選出幹事會,則由校方成立臨時幹事會,暫代處理所有幹事會的事務。
7.4. 顧問:本會設顧問3名,由現任校長及校方委任兩位教師組成,任期為一年(即9月1日至翌年8月
31日),以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
8.財政
8.1 本會收入
8.1.1本會可收取會員入會費及捐款。
8.1.2本會亦可接受並收取各種認捐、捐贈、禮物及饋贈。
8.2 本會的款項(包括會費及捐款)可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捐贈母校及成立校友會基金改善
學生的學習及福利。
8.3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本會之會務年度相同。
8.4 幹事會須將所有款項存放於會員大會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及財政文件必須由會長及一位教師
顧問聯合簽署及加蓋會印方為有效。
8.5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司庫需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義務核數員審核後,呈交週年會員大會
公佈。
8.6 幹事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捐助於學校添置設備及贊助獎助學金或其
他用途。
8.7 如本會遇有債務和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幹事會作出解釋及承擔。
9. 附則
9.1 會章如有未善之處,得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增刪修改。
9.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及學校行政。
9.3 本會如需解散,應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超過一半以上的會員贊同,若有任何盈餘及資產,應按
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9.4 會員如觸犯下列之一者,幹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
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者。
c)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10.校友校董
10.1 選舉方法:凡本會校友會員均可參選,由直選產生。參選者必須年滿18歲。
10.2 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可競選連任,但只准連續出任三屆。
10.3 職責:負責學校管理、行政和運作,反映校友意見,分享決策權,並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